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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主题: |
服务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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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 |
2009-7-29 |
浏览次数: |
26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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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服务窗】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(接上期) 三、稳定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认定 (一)职业培训组织实施 1.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企业”)可组织待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,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,开展待岗职工培训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。计划应包括:待岗职工的人数及岗位名称和职业分类,开展培训的专业、时间、方式及培训机构,培训的预算安排及措施。 2.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,可通过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实施,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本市技工院校开展待岗职工职业培训。企业应与技工院校签订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协议(简称培训协议),明确培训人数、培训时间、职业(工种)、职业资格等级、培训方式等基本内容。 3.企业开展待岗职工职业培训前,市属国有、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报各企业集团公司;其他企业应将培训计划报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。各企业集团公司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,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。 (二)职业培训补贴 1.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,应填写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考勤记录,培训时间按月计算。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,由企业组织实施和考核;开展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,须经鉴定机构考核合格,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。 2.职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。开展职业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的,培训最后1个月时间超过12天(含12天),按照1个月标准予以补贴。凡经职业培训鉴定,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,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,初级工再给予200元;中级工再给予300元;高级工及以上再给予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。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。 3.职业培训补贴由组织待岗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先行垫付,培训结束后,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,按照规定申请补贴。 (三)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、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;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(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)进行申请。 各企业集团公司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,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,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,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下达批复。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。 (四)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.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《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》(复印件); 2.《企业待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》; 3.企业与技工院校签订的培训协议; 4.经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确认的《企业待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》。 四、监督检查 (一)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,不得虚报、瞒报。在享受补贴期间,企业不得裁减职工。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、违反承诺的,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。 (二)各企业集团公司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,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,按照规定严格审批。同时,要采取措施,切实提高效率。 (三)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、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、检查。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、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,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 (四)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,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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